中国典当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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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典当业历史一般认为不迟于南北朝开始,而中国的当铺源于佛教寺库质贷,当铺在历史上还有典铺、解铺、解库、质库、长生库、抵当所等不同的称呼,但典当活动却早已盛行。汉代时,典当在民间非常普遍,当时司马相如曾把自己穿的袍子拿到集市上阳昌家里去赊,有了钱以后再去把它赎回来。现代意义上的当铺却是出现于南朝,至宋朝成为独立专门行业,兴盛于两代,衰落于清末民初。《大英百科全书》认为:“典当业在中国二、三千年前即已存在。西方可追溯到中世纪。”1993年曲彦斌著有《中国典当史》,是中国第一部典当史专著。

汉朝

后汉书·刘虞传》载:“虞所贲赏,典当胡夷,瓒数抄夺之”,东汉末年黄巾之乱甘陵刘虞奉命攻打幽州,与部将公孙瓒不和。刘原打算把受赏之财质押外族,却被公孙劫掠。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称:“私人典当业从其业务形式来看,汉朝时期便已经产生了,但是有关典当活动的零散文字,只能认作随机性的行为,可视为产生典当业的萌芽。”

南北朝

范文澜说:“后世典当业,从南朝佛寺开始”[1]

《南史·甄法崇传》“法崇孙彬,彬有行业,乡党称善,尝以一束苎就州长沙寺库质钱,后赎苎还,于苎束中得金五两,以手巾裹之。彬得,送还寺库。”

《南齐书》有:“渊薨,澄以钱万一千,就招提寺赎太祖所赐渊白韶坐褥,坏作裘及缨,又赎渊介幌犀导及渊常所乘黄牛。”

唐朝

大唐六典》卷六载有一条关于质贷利率的具体规定“凡质举之利,收子不得逾五分出息,债过其倍。若回利充本,本官不理。”

杜甫《曲江》诗:“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旧。”

白居易诗:“走笔还诗债,抽衣当药钱。”

宋朝

吴自牧在《梦梁录》载:“凡顾倩人力及干当人,如解库掌事,贴窗铺席主管,酒肆、食店博士、铛头、行菜、过买”等等“俱各有行老引领。”

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六,说:“今寺辄作质库钱取利,谓之长生库,至为鄙要。……庸俗所为,古今一揆。”

明朝

明实录》载:“今徽商开当,遍于江北,资数千金,课无十两,见在河南者,计汪充等二百三十年”。又《嘉兴县志》载,安徽的“新安大贾与有力之家,又以农田为拙业,每以质库居积自润”。

清朝

薛福成表示:和珅被抄家时有“当铺七十五座,查本银三千万两。”[2]

《合肥金融志》载嘉庆八年(1803年)合肥城有当铺13家,如德生、德成、德盛当铺,由李鸿章家族开设经营。光绪十六年(1890年)李鸿章之子李经元经营的德盛当铺,有员工百余人,组织健全,分工明确,是合肥典当业中最大的一家。至抗日战争,合肥的典当近乎销声匿迹。

中华民国

民国二年(1913年)江苏省修订前清“本榜规条”而成的《典当修正本榜规条》之第5条规定:“当物眼同估值,不准信当,挜当,官物之可辨认者,概不准当,珍奇之物,不知价值者,不当。”

1940年10月,汪伪政府内政部和经济修订的《典当管理规则》中规定:资本额满100万元者称“典当”,不满100元者称“押当”。

2001年5月25日立法院制定全文三十八条“当铺业法”管理当铺业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50年,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上海市私营典当业管理暂行办法》,经批准营业的为206家,1951年为197家,到1955年仅有145家。

注释

  1. 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人民出版社
  2. 《庸庵全集》卷三的《查抄和珅住宅花园清单》

参考书目

  • 曲彦斌,《中国典当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97年
  • 刘秋根,《中国典当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
  • 曲彦斌主编:《中国典当手册》,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
  • 杨肇通,《中国典当业》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