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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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国旗法
提请审议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0年6月28日
施行日期1990年10月1日
最新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2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普通法律
立法历程
修正案
列表
  •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1]
  •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现状:施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制定的普通法律。

正式实施及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草案)》于1990年6月28日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上通过,并经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正式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对本法进行了修订。全文总计20条,附有国旗制法说明[2]。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国旗法实施修订,修订后版本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3]

在港澳特区的实施

1997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国旗法》纳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附件三中。临时立法会于同日制定《国旗及国徽条例》,为《国旗法》在香港的本地立法。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后的《国旗法》后,香港特区政府表示会对《国旗及国徽条例》作出适当修订,以实施适用于香港特区的规定,履行宪制责任[4]。2021年9月29日,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2021年国旗及国徽(修订)条例草案》[5]

自《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3年3月31日制定时,《国旗法》中已经在其附件三中。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于1999年12月20日通过《第5/1999号法律》,为《国旗法》在澳门的本地立法。2020年10月23日,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在行政会新闻发布会上回应记者问题时表示,特区政府将启动修改国旗、国徽本地法律的工作[6]。2021年7月27日,澳门特别行政区《修改第5/2019号行政法规〈关于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及奏唱国歌的具体规定〉》行政法规与《修改第5/1999号法律〈国旗、国徽及国歌的使用及保护〉》法律同时生效[7]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