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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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机(Aircraft hijacking),即以武器、威胁等暴力手段,抑或以其他非经正当程序夺取民用飞机军用航空飞行器之操纵权的行为。

劫机的目的

劫机的目的有非常多种,主要有因寻求政治庇护、诉求释放政治犯等政治因素的劫机;以宗教名义或者犯罪组织指挥的恐怖活动;因各种原因而报复某人某组织,亦有伪装成空难事件诈欺保险金等目的意识明确的劫机行为。 也有对交通工具自身有异常的兴趣,精神错乱等引起的劫机行为。

词语由来

“Hijack”一词据说源于劫车大盗抢劫前假装成搭便车的路人,拦车前先假装友好,跟司机打招呼时说“Hi, Jack!”。后引申为劫持飞机,汽车等,日本由此派生出大量如,“Busjack”(劫巴士)、“Seajack”(海劫)、“Carjack”(劫车)等和制英语单词。不过,在欧美也有描写劫持飞机的“Skyjack”(空劫)的小说存在。此词来源还有另外一种说法,即highway(高速公路)与jacker(劫持者)的结合。后广泛用于劫机、劫船以及劫车等各种交通工具上的抢劫事件。

主要劫机事件

1930年第一起劫机事件以来,1940年代后期 - 1950年代后期,共产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政治逃亡性质劫机事件多有发生。1960年代后期 - 1980年前期,巴勒斯坦人民解放战线(PFLP)、日本赤军德国赤军(RAF)等极左激进派组织了多起劫机事件。1990年代,中国大陆客机曾多次被劫持往台湾。21世纪后著名劫机事件有2001年盖达组织策划实施的911恐怖袭击事件

事例

  • 1948年7月16日:国泰航空一架租给澳门航空运输有限公司的水陆两用飞机,于澳门新口岸起飞后随即被四名中国男子劫持,但遭遇乘客激烈反抗。最后劫机者枪杀机长,飞机随即失控坠毁于九州外海,造成机上22人死亡,只有一名劫机者生还。这次事件是史上首宗非政治劫机事件。
  • 1969年10月31日:从美国洛杉矶飞往旧金山环球航空85号航班,被19岁的美国海军陆战队员拉斐尔·米尼奇耶洛(Raffaele Minichiello)劫持。飞往意大利,为了探望他垂死的父亲。意大利没有引渡他回美国,他只以非法持有枪械入境罪名,在意大利的监狱服刑18个月。
  • 1970年由日本赤军派策划的淀号劫机事件是日本最早的劫机事件。在这次劫机事件中日本的运输政务次官被顶替当作人质,劫匪成功流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事件有众多未能得到解决。并且由于此事之前没有关于劫机的处罚法律存在,暨此教训,日本设立了《劫机防止法》。
  • 1971年11月24日:西北航空305号班机,为一架波音727客机,在下午约3:00时被一名神秘男子劫机,最后该名男子取得所要求的金额及降落伞后跳机逃走,从此下落不明。
  • 1987年12月7日:太平洋西南航空1771号班机,为一架BAe 146-200客机执飞,由洛杉矶国际机场飞往旧金山国际机场的定期航班。在起飞后没多久,一名遭解雇的员工以麦格.44左轮手枪于客舱两枪射杀其前主管,接着至驾驶舱各一枪射杀女空服员、副机长、机长三名机组员,然后将操纵杆前推迫使飞机向下坠落,接着于客舱射杀一名乘客后,飞机坠毁全机罹难。
  • 1990年10月2日:中国厦门飞往广州的厦门航空8301号班机波音737型)遭劫机要求飞往台湾。飞机因油料耗尽在广州白云机场紧急降落时,歹徒与飞行员发生打斗,并导致飞机失控再次加速,撞上停机坪上一架满载乘客等待起飞的波音757型飞机和另一架波音707型飞机,最终导致128人遇难,三架飞机全部报废。
  • 1994年4月7日:联邦快递705号班机被一名随机非当值员工劫持,机上三名机员全被打至重伤,但最后仍成功制伏劫机者,货机最后亦安全降落。事件是少数货机被劫持案例。
  • 1994年6月6日:中国福州飞往厦门中国南方航空班机遭劫机,劫机者邹维强要求飞往台湾。此后飞机被迫降落中正国际机场(今桃园国际机场),着陆后劫机者投降、被航警局逮捕。这起劫机事件目的被认为是政治流亡。从1993年4月6日起开始至此,2年间前后共有12架次的中国民航机先后被劫往台湾。
  • 1999年7月23日:日本全日空61航班遭劫机,劫机者威胁空中乘务员后,闯入操纵室,将机长刺杀后,自行驾驶飞机急速降落。据称劫机犯对飞机以及飞机运行系统有异常的兴趣导致此事件发生。
  • 2001年3月16日,一架俄罗斯弗努科夫航空公司的图-154客机在从伊斯坦布尔起飞前往莫斯科的途中被三名车臣武装分子劫持,当时机上有162名乘客。随后飞机降落在沙特阿拉伯麦地那机场。在谈判无果后,沙特特种部队对该机发起进攻,击毙一名劫机者并逮捕其他两人。所有人质除一名俄罗斯机组人员和一名土耳其乘客死亡外其余均获解救。

劫机防治对策

1963年9月14日在日本东京都订立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有害行为的公约》(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是第一个反劫机公约,对公约的范围、管辖权、机长的权利、各国的权利与责任等均作了详尽的规定。1970年12月16日在荷兰海牙订立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Seizure of Aircraft),以及1971年9月23日在加拿大蒙特利尔订立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对防止、处理、惩治劫机制订了更明确的规则。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订立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从事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of Violence at Airports Serving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supplementary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Civil Aviation),是《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1970年代开始,激进派组织的劫机频发;各国为应付这种情况,完善了机场保安系统,并创立了处理劫机事件的特种部队。1980年代—1990年代,劫机事件相对有所减少。

2001年9月11日,美国多部飞机遭到劫持并坠毁,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使得劫机防范再次成为世界性课题,各国机场开始大力加强保安措施,如:实施行李检查,乘客名单提交警察当局,严禁随身携带包括指甲刀在内的任何带刃金属物品,机内餐具全部塑料制造,强化安全检查等等。 致重大伤亡或事故的劫机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绝对死刑的罪名

参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