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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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发〔1999〕25号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由国务院制发。


中国国防动员标志

主要领导
主任 国务院总理
副主任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国务委员兼国防部部长
秘书长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部长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机构类型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中央军委议事协调机构
授权法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办事机构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设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办公厅
联络方式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
 实际地址 北京市
机构沿革
成立时间 1994年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简称“国家国动委”),是国务院中央军委议事协调机构,主管全国国防动员工作。

沿革

1994年11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成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通知》(国发〔1994〕63号)发出,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成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是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主管全国国防动员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成立后,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交通战备领导小组中央军委人民武装委员会即自行撤销。”[1][2]

2010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2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第十三条规定:“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3]

职责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贯彻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组织实施国家国防动员工作;协调国防动员工作中经济与军事、军队与政府、人力与物力之间的关系,以增强国防实力,提高平战转换能力。”[1]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
  2. 组织拟订国防动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措施。
  3. 组织编制国防动员规划、计划。
  4. 检查监督国防动员法规的实施和国防动员计划的执行。
  5. 协调军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重大国防动员工作。
  6. 组织领导全国的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工作。
  7. 行使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的其他职权[1]

机构设置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中国国防动员网. 2013-08-08 [2017-10-10]. 
  2.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成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的通知. 中国政府网. 1994-11-29 [2017-10-1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2010-02-27 [2017-10-10].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