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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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自求聞百科
副省級市
又名:
副省級城市
分類地級市、副省級行政區
位置 中國
創建法源中編[1994]1號、中編發[1995]5號]、人發[1996]86號文件
創建時間1994年2月25日
數量15個(1997)
應用範圍自治區
本級政府副省級市人民政府
上級自治區
下級縣級行政區

副省級市,又稱副省級城市,即「行政級別」為「副省級」的中國內地城市。

根據1994年2月25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中編[1994]1號),經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原14個計劃單列市和杭州市濟南市共16個市的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1]。在重慶市升格為直轄市後,當前的副省級市共有15個。

概況

1995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明確將前述16個市定為「副省級市」。1997年3月,重慶市升格為直轄市後,副省級市減少為15個。在後來的使用中,「副省級城市」這一名稱也被習慣性的使用,包括很多官方場合,但就中央編辦最初的文件來說,「副省級市」當為規範的名稱。

副省級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級別」,而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區劃級別」。所謂的行政級別,是指城市的行政機構,也就是市委、市政府機關主要領導的級別,主要是指市委書記、副書記、市政府市長、副市長、市委市政府的組成機構、工作部門等領導的行政級別。也就是說,副省級城市的市委書記市長的行政級別是副省(部)級,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長、市政協主席職務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其職務任免由省委報中共中央審批。在「行政區劃級別」上,副省級市仍然屬於地級市[2]

副省級市列表

副省級市目前有15個,按照中國地理大區的順序分別如下:[3]

設置

歷史

副省級市根據一系列行政文件而設置,包括《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重慶、廣州、武漢、哈爾濱、瀋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共16市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的通知(中編[1994]1號)》、《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發[1995]5號)》、《人事部關於印發〈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6]86號)》等文件。[4]

國務院關於新增副省級市的態度較不積極。根據國務院領導指示,要在總結16[5]市經驗的基礎上,對其它省會城市加強調查研究,提出標準,統籌考慮,適當時候,對條件成熟的省會城市的級別問題提請中共中央、國務院審批。不過,自1994年明確16市為副省級市以來,尚未有其他城市增補成為副省級市。

機構級別

根據中編發〔1995〕5號文,副省級市的市直機關的級別,比照國辦發〔1993〕85號通知中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機構級別確定,即市直工作部門為副廳級,內設機構為處級。市直屬機構的副局長並不是正處,而是增加一個級別,叫(正處)副局級。[6]

市轄區及其工作部門的級別,可比照市直機關相對應的關係確定。副省級城市的副區長也是正處(副局)級。區轄街道辦是正處級。

市轄縣和代管的縣級市的級別仍為處級,其工作部門仍為科級。

政府間合作

人大常委會主任聯席會議

副省級市-瀋陽市的全景規模

全國計劃單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座談會自1985年起,在各計劃單列市輪流舉辦。於1999年更名「全國副省級城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聯席會議」,截止至2012年9月已舉辦27次[7]

比較

目前在中國,除了副省級市等副省級行政區,其它行政級別為副省級的有

計劃單列市

中國改革開放初期的1980年代,一些市由於其特有的經濟地位而被稱為「計劃單列市」,享有省一級的經濟和社會管理權限。至1993年時有14個計劃單列市。

較大的市

較大的市指的是立法概念上有立法權的城市,較大的市指的是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律與規章的城市。

較大的市其核心就是「立法權 」。本來,「較大的市」是一個獨立概念,一些沒有立法權的地級市經過國務院特批擁有立法權,才能稱為「較大的市」。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頒布施行。該法第63條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是本法所稱的「較大的市」。而2004年通過的修訂版《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與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條文所稱的「較大的市」僅限於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2015年修訂的《立法法》,條文所稱的「較大的市」僅限於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 申報「較大的市」的一般程序為:擬申報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請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後轉報國務院;然後由國務院具體負責部門派人到申報城市進行實地考察。

而副省級城市則無須國務院審批,自動成為「較大的市」,擁有立法權。[8]

參見

參考文獻

  1.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發[1995]5號])原文:「關於副省級市行政級別的施行日期,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中編[1994]1號文件的簽發日期1994年2月25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2004年). 中國政府網. 2007-03-23 [2011-08-01]. 
  3. 沈阳:有“东方鲁尔”的美誉. 中國網. 2011-09-18 [2013-04-29]. 
  4. 广州市志·卷首. 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2010-08-29]. 
  5. 語出1995年《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當時有16個副省級市。
  6. 第三节 浦东新区管委会. 上海地方志辦公室. [2019-04-15]. 
  7. 全国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在杭召开. 2012-09-27. 搜狐 [2018-04-07]. 
  8. 南阳“大市”梦 东方财经周刊. [2021-04-26].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