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級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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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副省級城市 | |
分類 | 地級市、副省級行政區 |
位置 | 中國 |
創建法源 | 中編[1994]1號、中編發[1995]5號]、人發[1996]86號文件 |
創建時間 | 1994年2月25日 |
數量 | 15個(1997) |
應用範圍 | 省、自治區 |
本級政府 | 副省級市人民政府 |
上級 | 省、自治區 |
下級 | 縣級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區劃單位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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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清朝 → 民國 → 共和國 |
副省級市,又稱副省級城市,即「行政級別」為「副省級」的中國內地城市。
根據1994年2月25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文件(中編[1994]1號),經中共中央、國務院同意,原14個計劃單列市和杭州市、濟南市共16個市的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1]。在重慶市升格為直轄市後,當前的副省級市共有15個。
概況
1995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明確將前述16個市定為「副省級市」。1997年3月,重慶市升格為直轄市後,副省級市減少為15個。在後來的使用中,「副省級城市」這一名稱也被習慣性的使用,包括很多官方場合,但就中央編辦最初的文件來說,「副省級市」當為規範的名稱。
副省級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級別」,而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區劃級別」。所謂的行政級別,是指城市的行政機構,也就是市委、市政府機關主要領導的級別,主要是指市委書記、副書記、市政府市長、副市長、市委市政府的組成機構、工作部門等領導的行政級別。也就是說,副省級城市的市委書記市長的行政級別是副省(部)級,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長、市政協主席職務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其職務任免由省委報中共中央審批。在「行政區劃級別」上,副省級市仍然屬於地級市。[2]
副省級市列表
副省級市目前有15個,按照中國地理大區的順序分別如下:[3]
- 東北地區(4個):瀋陽市、大連市、長春市、哈爾濱市
- 華東地區(6個):南京市、杭州市、濟南市、青島市、寧波市、廈門市
- 華中地區(1個):武漢市
- 華南地區(2個):廣州市、深圳市
- 西南地區(1個):成都市
- 西北地區(1個):西安市
設置
歷史
副省級市根據一系列行政文件而設置,包括《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重慶、廣州、武漢、哈爾濱、瀋陽、成都、南京、西安、長春、濟南、杭州、大連、青島、深圳、廈門、寧波共16市行政級別定為副省級的通知(中編[1994]1號)》、《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發[1995]5號)》、《人事部關於印發〈副省級市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6]86號)》等文件。[4]
國務院關於新增副省級市的態度較不積極。根據國務院領導指示,要在總結16[5]市經驗的基礎上,對其它省會城市加強調查研究,提出標準,統籌考慮,適當時候,對條件成熟的省會城市的級別問題提請中共中央、國務院審批。不過,自1994年明確16市為副省級市以來,尚未有其他城市增補成為副省級市。
機構級別
根據中編發〔1995〕5號文,副省級市的市直機關的級別,比照國辦發〔1993〕85號通知中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機構級別確定,即市直工作部門為副廳級,內設機構為處級。市直屬機構的副局長並不是正處,而是增加一個級別,叫(正處)副局級。[6]
市轄區及其工作部門的級別,可比照市直機關相對應的關係確定。副省級城市的副區長也是正處(副局)級。區轄街道辦是正處級。
市轄縣和代管的縣級市的級別仍為處級,其工作部門仍為科級。
政府間合作
人大常委會主任聯席會議
全國計劃單列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座談會自1985年起,在各計劃單列市輪流舉辦。於1999年更名「全國副省級城市人大常委會主任聯席會議」,截止至2012年9月已舉辦27次[7]。
比較
目前在中國,除了副省級市等副省級行政區,其它行政級別為副省級的有
- 地級的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的中共市委書記一職通常也由省委副書記、省委常委等相應級別官員兼任。
- 一些在省內地位相對重要的地級市的中共市委書記也是由省委常委或者副省長兼任,如:江蘇蘇州市、無錫市;浙江溫州市、舟山市(其具有正省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海南三亞市;雲南曲靖市;陝西延安市;江西贛州市;安徽六安市;貴州遵義市;湖北襄陽市、宜昌市;河北唐山市;河南洛陽市;山西大同市;內蒙古包頭市、通遼市;寧夏固原市等。但是,這些地級市僅限於個別官員的級別高配,並不會如同副省級市般擴充到所有官員。
- 計劃單列市
中國改革開放初期的1980年代,一些市由於其特有的經濟地位而被稱為「計劃單列市」,享有省一級的經濟和社會管理權限。至1993年時有14個計劃單列市。
- 較大的市
較大的市指的是立法概念上有立法權的城市,較大的市指的是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制定地方性法律與規章的城市。
較大的市其核心就是「立法權 」。本來,「較大的市」是一個獨立概念,一些沒有立法權的地級市經過國務院特批擁有立法權,才能稱為「較大的市」。200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頒布施行。該法第63條規定,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是本法所稱的「較大的市」。而2004年通過的修訂版《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與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條文所稱的「較大的市」僅限於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2015年修訂的《立法法》,條文所稱的「較大的市」僅限於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 申報「較大的市」的一般程序為:擬申報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請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後轉報國務院;然後由國務院具體負責部門派人到申報城市進行實地考察。
而副省級城市則無須國務院審批,自動成為「較大的市」,擁有立法權。[8]
參見
參考文獻
- ↑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印發《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編發[1995]5號])原文:「關於副省級市行政級別的施行日期,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中編[1994]1號文件的簽發日期1994年2月25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2004年). 中國政府網. 2007-03-23 [2011-08-01].
- ↑ 沈阳:有“东方鲁尔”的美誉. 中國網. 2011-09-18 [2013-04-29].
- ↑ 广州市志·卷首. 廣州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 [2010-08-29].
- ↑ 語出1995年《關於副省級市若干問題的意見》,當時有16個副省級市。
- ↑ 第三节 浦东新区管委会. 上海地方志辦公室. [2019-04-15].
- ↑ 全国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联席会议在杭召开. 2012-09-27. 搜狐 [2018-04-07].
- ↑ 南阳“大市”梦 东方财经周刊.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