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區劃單位類型 |
---|
歷史:清朝 → 民國 → 共和國 |
縣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單位之一,縣級行政區指行政地位與「縣」相同的行政區劃單位的總稱,其管轄鄉級行政區。為鄉、鎮的上一級行政區劃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隨著行政督察區名稱的變更,除各直轄市外,均隸屬於專區、地區或地級行政區。現在,縣級行政區通常是地級行政區的下一級行政區,但也有少數縣級行政區由省級直轄。
類型
根據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有:縣、自治縣、縣級市、市轄區。因歷史原因,內蒙古自治區保留了旗、自治旗,隸屬於「盟」,實際制度對應縣、自治縣;湖北的林區及歷史上曾存在的工農區、特區、礦區、林區等行政區劃,其實際制度均對應於縣。
部分地方設立了大量非正式的縣級管理區,通常以工農區、特區、礦區、林區、旅遊區、管理區、開發區、園區、新區、實驗區、特別行政區等進行命名,具有實際的行政區劃功能,但不具備人民代表大會或監察委員會等政權機關,而由地級行政機構或省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僅行使行政職能。
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0條規定,縣隸屬於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較大的市,自治縣隸屬於省、自治區或自治州,縣級市隸屬於省、自治區,而市轄區隸屬於直轄市或較大的市。
市管縣
1982年前,中國只有少數大城市為了確保蔬菜、牛奶、雞蛋等副食品的供應而管轄若干個縣[1]。1982年,為了發揮城市帶動地區經濟發展的作用,中共中央發出《關於省、市、自治區黨政機關機構改革的若干問題的通知》,江蘇省開始撤銷所有地區行政公署,實施「市管縣」制度,隨後這一制度被推廣至全國。2015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案》將《憲法》「較大的市」的概念擴展至所有設區的市。
縣級市
省直管縣改革
1994年,中國實施分稅制改革,部分地方財政緊張,出現了財權上移的情況。2014年,中共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在部分地區試點省直管縣改革。[2]
參考文獻
- ↑ 許學強 週一星 寧越敏. 第三节 中国市、镇概念和统计口径. 城市地理学 第二版.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9: 33–34. ISBN 978-7-04-025539-3.
- ↑ 人民觀察·第82期:省直管縣的利弊爭論與改革方向--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