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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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險是一個現代的社会保障制度,由国家強制人民參与各種保險,預先為各種疾病、身心傷害、失能、失業、職業災害、老年与死亡等社会風險做準備。

特色

  • 社会保險具有強制性,屬於公法債之关系,与商業保險商業年金計畫不同。
  • 社会保險相較於个人儲蓄,有風險分擔的功能。
  • 社会保險的財源來自於保費,与公醫制度、福利服務、社会津貼、社会促進等主要仰賴稅收等不同。
  • 社会保險的財務採行隨收隨付制(pay-as-you-go),与商業保險不同
  • 社会保險的目標在維持正常生活水準,与僅提供最低生活水準之社会救助不同。

历史

起源

位於圖林根的德皇詔書纪念碑
1981年德国社会保險100年纪念郵票

社会保險的起源可溯及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發表社会保險詔書,宣示將以社会自治方式推行社会保險開始後,在1883年創立以藍領工人為對象,實施的健康保險。此後德国亦在1884年制定勞災保險,並於1889年實施年金保險。[1]

這樣的发展可以歸屬於德国传统社会團結觀念,最重要的角色則莫過於奧托·馮·俾斯麥首相与其同僚、政治家及学者的貢獻。特別是,如此廣泛的社会保險制度來自於俾斯麥所面對的政治与經濟挑戰。為发展德国經濟,俾斯麥遲疑於增進勞工的權利,但為減少当时社会主義黨人帶來的政治壓力,俾斯麥建立社会保險制度。因此,德国社会保險制度的建立,並非來自於愛,而是基於恐懼。今後,以社会保險為核心社会政策的国家,所遵守的即是由此发展的俾斯麥社会安全模式。

普世化

社会保險在德国的发展貫穿整個20世紀。1927年失業保險的建立是重要里程碑。在20世紀末葉,1995年德国建立長期照顧保險,再次肯認社会保險於現代社会中對人民的重要性。

在德国建立社会保險後,除英国以外該制度推廣至其他歐洲国家,直到1911年,英国公布失業保險法案為止。[2]這對英国是一個突破性的進展,因為此与德国的发展過程顯不相同。事實上,英国的失業保險是相當先進且優於德国模式的制度。然而,美国並未立即引進社会保險。直到1935年,美国在羅斯福新政下才引進奠基於老年、遺屬、与失能的社会保險。

社会保險制度也擴散至拉丁美洲、亚洲与非洲。以日本為例,現在拥有与德国相當的社会保險制度,包含健康、勞災、年金、失業与長期照護保險。藉由國民健康保險与國民年金,社会保險已經覆蓋於所有日本國民。[3]

国际组织的推動

當以社会保險為核心的社会安全制度建立之時,社会保險与社会安全成為各國共同追求的目標。国际勞工组织在1927年到1935年,通過一系列的公約(第24、25、35~40与48號公約)与社会保險相關。1952年,社会安全最低标准公約(第102號公約)再次強調社会安全在上述公約中的重要性。該最低标准在之後亦由第121、128、130號公約修正。此外,与国际勞工组织相關的联合国公約发展,則有經濟、社会及文化權利国际公約第9條等。

風險的种类

社会保險在多數国家的實施植基於不同的風險類型。例如在德国有五大社会保險,分別為健康保險、勞災保險、年金保險、失業保險与長期照護保險,且均奠基於風險之上。

然而在一些国家与地区,社会保險主要保護特別領域的个人与勞工。以台灣為例,則具有奠基於職業的系統,例如勞工保險、公教人员保險与軍人保險。此外,另外有一個植基於風險的系統,即全民健康保險

覆蓋範圍

從历史上來看,社会保險主要保障工業勞工。隨時間經過則逐漸擴散至所有勞工,在特別情形下還包含他們的被扶養者。

從社会保險制度的建立到現在,德国一直聚焦在保障受雇者,特別是工業勞工。在其他国家社会保險的覆蓋已不限於受雇者,並已擴張到自雇者。例如英国的國民年金保險。在日本,受雇者則被不同的制度所覆蓋,所有未受雇的國民則參加國民年金与國民健康保險。在一些国家及地区,社会保險覆蓋所有的國民,例如瑞士的年金保險与健康保險,以及台灣地区的全民健康保險。

財務

原則上社会保險主要的財務來自於保費,因此並不會造成国家的財政負擔。社会保險具有奠基於強制性徵收保費,与代間契約的隨收隨付財務結構。[4]代間契約本來意指所有的退休人员均由工作世代所扶養,但現在已經发展至三代契約,亦即老年人与兒童及青少年均須由工作世代所扶養。

惟在實際制度上,国家通常會基於社会國原則的理由給予社会保險制度一定程度的補貼,例如依據德国社会法法典第六編第213條,聯邦政府須補貼德国法定年金保險每年支出金額的25%。此外,在台灣的勞工保險与全民健保中,依被保險人之職種与身分之不同,也存在不平等的保費補貼問題。就此,除應使国家之補貼控制在可承受範圍外,若制度中国家補貼比例越高,當然就會減弱其制度中的社会保險特性。

評價、當前的危機、与期待

社会保險已歷經一百多年來持續性的擴張与发展。特別藉由德国与日本長期照護保險,以及近年來瑞士職業年金与台灣全民健康保險的建立,很清楚社会保險不僅在上開国家中被承认,也引進至美国。經濟合作与发展组织曾評論:「美国的退休年金制度已大致達到主要的政策目標。社会安全已是最有效且最受歡迎的國內制度。」[5]

然而社会保險亦不斷遭受到經濟与社会變遷的挑戰,因為快速的人口老化,年金制度的財務負擔逐漸加重。在此觀點,藉由延後退休年齡与部分退休制度的改革是必要的解決方案。

社会保險經常遭遇到信心的危機,主要來自於對其本質的誤解。智利的年金改革在1980年代放棄年金制度並以个人帳戶制度替代。而智利模式在之後則經由世界銀行集团的推廣至拉丁美洲其他国家。

但此等个人退休帳戶制度並未顯示出能解決老年人口帶來的社会負擔,且會使退休个人難以獲得足夠的老年生活保障。例如诺贝尔經濟學獎得主約瑟夫·斯蒂格利茨认为:「个人帳戶在理論与實務上均無法獲得支持。」[6]以及弗蘭科·莫迪利安尼曾謂:「个人帳戶所累計之基金除導致資源浪費外,並將導致个人無法受益於帳戶餘額的同时,僅使基金的管理者獲益。」[7]藉由此等對智利模式与世界銀行支持的个人帳戶制度的批評,可見社会保險的必要与優越性已再次獲得肯認。社会保險仍將是現代社会基本的構成要素与顯著指標。

註腳

  1. Deltev Zöllner, Germany, Peter A. Köhler and Hans F. Zacher eds. (编),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1881-1981: Studies of Germany, France, Great Britain, Austria and Switzerland, Frances Pinter: 1–92, 1982, ISBN 978-0-86187-242-8 
  2. A. I. Ogus, Great Britain, Peter A. Köhler and Hans F. Zacher eds. (编), The Evolution of Social Insurance, 1881-1981: Studies of Germany, France, Great Britain, Austria and Switzerland, Frances Pinter: 151–154, 1982, ISBN 978-0-86187-242-8 
  3. Yuki Katagiri, Reform and Perspectives of Social Insurance in Japan, Kuo, Zacher and Chan eds. (编), Reform and Perspectives on Social Insurance: Lessons from the East and West,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07–119, 2002, ISBN 978-90-411-1819-6 
  4. Bernd von Maydell; Franz Ruland; Ulrich Becker, Sozialrechtshandbuch (SRH) 5, Nomos: 901, 2012, ISBN 978-3-8329-6462-7 
  5. OECD, Private pensions in OECD countries: the United States, OECD: 71, 1993-02, ISBN 92-64-13802-1 
  6. Peter R. Orszag; Joseph E. Stiglitz, Rethinking Pension Reform: Ten Myths about Social Security, Robert Holzmann and Joseph E. Stiglitz (编), New Ideas about Old Age Security: Toward Sustainable Pension Systems in the 21st Century, The World Bank: 42–43, 2001-01, ISBN 0-8213-4822-1 
  7. Franco Modigliani; Arun Muralidhar, Rethinking Pension Refor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22, 2004-08, ISBN 978-0-521-83411-7 

參考文獻

Kuo, Ming-Cheng, Peter N. Stearns , 编, The Oxford Encyclopedia of the Modern World 7,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54–56, 2008, ISBN 978-0-19-517632-2